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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产使用权参与联营的合同如何贴花?

2008-7-11 14:11 北京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市税三字[1989]925号文件规定:对以屋或其他财产的使用权(不作价投资)参与各种形式联营组织,不共担风险而以“保底利润”形式取得收益的,对其签订的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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