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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问题

2008-7-18 11:3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1、计税收入问题: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合同中只注明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价款,账面也反映了这项收入,但又用自制收据向业主收取了一户一表水电费、防盗门款、煤气管道安装费、房产证办证费(已支付房管部门),请问上述收费是否应全额计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中发生下列费用哪些应该归集到扣除项目的第1、2项中? 办证费、垃圾费、占道费、用电安装费、模型费、环保费、预算费、设计费、桩基费、测绘费、墙改基金、劳保统筹、购变压器及安装费、外接电安装费、外接水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水增压设备等。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应就全部收费全额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1、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取得收入须缴纳土地增值税,附属设施是指:附着于房屋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没有计入房价中,另外单独收取,可不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问题列举中的“费用”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原则是,必须是为开发土地及房地产发生的成本及费用。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未计入房价中计税,另外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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