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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报酬的涉税问题

2008-7-15 8:4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招用实习生(有大专生,还有中专生)发给他们的报酬是否可直接根据发放明细表直接入企业成本,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实习生的报酬是按工资缴纳个所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个所税。这些实习生如果是与企业签定协议或合同,发放报酬是否可列支,按工资缴纳个所税如;实习生和企业没的签定协议或合同应如何列支,纳税;如果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协议,应如何列支,纳个所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27号)的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未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的,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上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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