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为什么要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上的特殊性,导致其会计核算不同于其他单位。具体而言:
第一,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与其他单位不同。
公司、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组织,担负着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重任。为了能够顺利经营下去,公司、企业经营需要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本;为了扩大再生产,公司、企业实行的利润有一部分必须重新投入生产过程;公司、企业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组织,其经营目标和所承担的风险与其他非盈利单位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二,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其他单位不同。
公司、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筹,必然带来筹资风险。如果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就将进入破产清算,不仅给公司、企业,还给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造成损失。因此,在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不但要正确反映其财务状况,还要反映其经营成果,以及在该期间的现金流量情况。这些会计核算内容与非盈利单位大不一样。
第三,公司、企业会计的法律要求与其他单位不同。
我国有关公司、证券等立法,对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都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并依法审核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与此相适应,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也有别于其他单位。
第四,加强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的重点。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规则,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单位的数量,还是从披露会计资料的数量都是我国会计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公司、企业造假帐,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现象尤为突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对此,《会计法》在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中,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怎么做”,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做什么”,突出了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