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商业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销售给湖南某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0元(不含税),销售成本200000元。贸易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作销售处理,并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将该批产品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项目内。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在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湖南企业于2005年1月20日将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全部退回。产品退回前,江西公司2004年度实现年度利润150万元,企业适用33%所得税率。
这是一个销售退回日后事项调整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要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日后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利润分配方案中的利润分配等。由于江西公司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的4月底,公司按照会计制度中日后事项调整的规定,对产品退回业务进行了会计处理。处理如下:
调整收入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2500(250000×17%)
贷:应收账款292500.
调整销售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销售退回调整后,公司的年报减少会计利润50000元,调整为145万元,减少所得税16500元(50000×33%),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
公司还按规定调整了其他相关账户,并按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进行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产品退回后,江西公司在对2004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规定是否也可以提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退回产品实现的50000元利润呢?答案也是肯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虽然该文件规定了可以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但对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而在随后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调整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江西公司销售给湖南公司的25万元产品虽然发生在2004年 11月份,但销售退回是在2005年1月,没有超过次年4月底之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所以可以将该批产品原来销售实现的利润在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