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会计人员误认为接受捐赠资产时都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也有的认为凡是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的都要交所得税。其实不是这样。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企业(指中国境内除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企业,下同)既要遵守税法,又要遵守会计制度,二者的不一致必须通过一个科目来反映,即“递延税款”科目。下面谈谈企业接受捐赠到底交不交企业所得税,以及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原因。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不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质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从条例规定来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将接受的捐赠资产转入资本公积金。
二、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接受现金捐赠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二)企业接受原材料、包装物等捐赠
企业若接受原材料、包装物等的捐赠,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包装物等)
贷:递延税款(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的乘积)
资本公积(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为什么接受捐赠现金 贷方没有“递延税款”科目,而接受捐赠原材料 贷方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呢?是不是接受捐赠现金不交所得税,而接受捐赠原材料等非现金资产就交所得税呢?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无需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能进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消耗原材料等应该进入成本或费用,这样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增加一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利润就必须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将不允许扣除项目调整出去,企业应该在接受捐赠时就将此部分计算出来需纳税调整的金额,需调整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税款”科目应反映的金额,以备将来交纳时冲销。
(三)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这样就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会计上必须用递延税款来调节。这与接受捐赠原材料等存货会计处理及原因是一样的。
现举例说明: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假设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所得税税率33%,当年年底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除折旧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0
资本公积 670000
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成本(或其他)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会计利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或费用=1000+1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10×33%=333.3万元
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000(10000000×33%)
递延税款 33000(1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3000
上笔递延税款330000元分10年摊完,来调整按会计利润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若企业不接受捐赠或会计处理不计提折旧,则会计利润为1000+10=10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应交所得税=1010万元×33%=333.3万元,与接受捐赠且计提折旧时应交所得税金额一样。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赠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并没有使应交税金增加或减少,而且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衔接起来。
(四)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以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摊销费用,期末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资产捐赠会计处理的分析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不需要摊销费用或成本,应纳税所得额不因此调整,那么就不需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若接受捐赠的资产会计制度上需要摊销进入费用或成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该调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金就需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