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了减少营运成本,用过路车辆捎带货物。该车辆没有在我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所以无法取得运输发票,公司将该车辆的运费扣除税金后付给捎货车辆,月底将相关运输车号、司机姓名及身份证等手续复印后集中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入帐。请问,这些代开发票允许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下发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因此,你单位只要是取得的由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都准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