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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未成功能否提折旧

2005-11-15 9:21  【 】【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我们是一家国有煤炭企业,下有一年产20万吨的立窑水泥厂,且我单位的矿井于2004年度被省煤炭厅批准报废。2004年按照市政府企业改制精神,我单位积极展开改制准备工作,就矿井中超期服役设备、水泥厂在用设备(按市政府规定,我单位水泥厂属污染、五小企业应关闭)净值,向市政府申请在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扣除并获批准。我们于2004年度作了账务处理

  时值今日,我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改制,税务机关因我单位未改制成功且设备在用,不予批准税前列支。而这部分设备账面已不存在,会计账务上无法提取折旧。我们认为2004年度税前未列支损失,2005年度应对有关设备计算应提折旧,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应税所得。但税务机关的答复为:财务账面无此项资产,不得做调减项目。请问:2004年度我们未能税前列支损失,2005年度设备继续在用,能否计算折旧、调减应税所得?

  焦煤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财务科 韩喜英

  专家把脉:从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单位问题涉及矿井中超期服役设备和水泥厂在用设备两项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对此,我们应先看看税法规定哪些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哪些不得计提折旧,然后再根据税法规定判断你单位这两项资产折旧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2003年1月1日起,可按税法规定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对照上述规定,你单位矿井中超期服役设备如果属于按照规定计提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则不得再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按照规定计提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但是属于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且设备在用,则按照税法规定,应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同样道理,水泥厂在用设备只要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同时又属于税法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也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至于你单位已按市政府批准对资产进行了会计处理,而税法又没有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如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则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企业应备查登记,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和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了解情况的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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