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通过会计核算,使一个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信息资料,形成供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使用的资源。会计核算环节上的会计基础工作出了问题,会对会计核算乃至整个会计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会计核算环节上的基础工作,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有许多是会计基础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出发,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一、建帐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帐主要是指会计帐册,亦称会计帐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帐簿。会计帐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帐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帐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相会计帐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quot;《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帐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依法建帐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帐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建立会计帐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帐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帐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帐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帐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帐的单位(虽然这样的单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们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会有随时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也就有建立会计帐册的必要。
建立会计帐册会有增加成本费用和需要具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但同建立会计帐册能为加强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利益相比,还是值得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分单位大小、业务多少,都要按统一的规格、档次去建立会计帐册。正如建立会计帐册的需求也来自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样,会计帐册具体如何建立,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依法建帐问题仍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帐册,已如前述。但《规范》第三十六条就建立会计帐册的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还是因为在建立会计帐册方面目前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法律法规上的有关要求在有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贯彻执行。表现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帐,好一点的还保存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帐”、“捆捆帐”,有的单位虽有帐而帐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帐外有帐,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视需要在两本帐之间分流,还有的单位公然做假帐。相对来说,在建立会计帐册方面,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已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会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要进行重点整顿的五个问题中,第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6月19日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该《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办法》还要求,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实践中试行建帐监管制度,对加强依法建帐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做法是,各单位设置的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到有关 部门进行确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以经过确认的帐簿为检查依据,非经确认的帐簿不足为据,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建帐监管制度的实施予以监督。这对解决有些单位设多套帐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