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有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那就是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应该怎样进行财务处理,我们与税务稽查人员就此一直争论不休。现针对企业内退人员工资支出中的模糊问题进行汇总,请明示:1.内退人员工资支出能不能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我们在互联网上查了一下,有的财税网站解释内退人员工资视同退休人员工资可以列入该科目,不用进行计税工资调整,实列实支;而有的网站及媒体则解释应进行计税工资调整,不能在该科目列支。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2.内退到底是不是退休?内退和退职又有何区别?相关的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列支、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个热门话题。有种观点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主要理由是: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退休或退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另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内退到底是不是退休?是不是退职?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明确,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本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从中可以看出,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
那么,内退是否能视作退职呢?至今仍然有效的197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职作了界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显然,内退也不是退职。
内退终归不是退休或退职,因此,我们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没有对内退人员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内退人员的工资作了定性:“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内退人员工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计税工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