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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值易耗品范围的说明

2004-5-21 14:33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我国会计惯例,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企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自然这个数字可以企业自主调整了,一般不应低于200.但是商业企业的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跳板、生猪车架、劳动役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灭火机、七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消防泵、地毯、货架、柜台、电子秤、收款机等。

  工业企业由于工艺问题,不可能举例,一般都是由主管部门制定低值易耗品目录,一般都如下分类:

  (一)维护用工具性仪器仪表;

  (二)小型机械及通信用具;

  (三)业务专用品;

  (四)小型车辆及运输用具;

  (五)家具用品;

  (六)电器用品;

  (七)五金工具;

  (八)衡器及计算器;

  (九)劳动保护用品;

  (十)杂项用品。

  上述低值易耗品按其价值大小和管理上的需要,可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品。

  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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