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见表5-8),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