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我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我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8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 50万元。公司将以8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5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不能以8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3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 13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而我们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50万元,我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江西省某生产企业会计
专家把脉: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3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42900元(1300000×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30万元发票,并要求你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你们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你公司会计处理如下:生产厂房改造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0.
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资产1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50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工程结算500000.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29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390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273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