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失发票等原始凭证如何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五)款有明确规定。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据此,对你公司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均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这种“代作原始凭证”的做法,只适用于做账的凭证,不适用于作增值税的抵扣凭证。遗失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的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