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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2005-4-2 14:10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影响了现实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准确核算。

  现行固定资产核算中的问题

  1.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不尽合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据此,事业单位大量的电话机、沙发等简易办公设施,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其他固定资产比较而言,将这些物品放在固定资产中核算有鱼目混珠之嫌;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物品及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单位价值标准明显偏低。

  2.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且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额与固定基金账面数额一致。但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反映其原值,而固定基金反映其净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其原值,而固定基金则随着已付款额的增加而增加。这都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额不等于固定基金的数额,那么固定基金科目的意义何在?

  3.事业单位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种做法有两大缺陷:第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数得不到反映,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经营的需要科学地得出应购入的固定资产;第二,折旧数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净值,从而导致资产和净资产虚增。

  4.成本核算不尽科学。一方面,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一次性地记入事业成本,这样虚增了当期的事业成本;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从而虚增了事业结余,而且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几点改进建议

  1.建议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单位价值在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中的如电话机等简易办公设施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笔者建议:事业单位一次性购入批量的该类物品时,借记“低值易耗品”,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零星购进该类物品时,可直接列支,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现金”等资产类科目。另外,考虑到物价提高等因素,应该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2.建议增加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为了正确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净值并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以及盈余情况,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现行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同时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照资金的来源列支,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应将“累计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以便更为准确地列示固定资产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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