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交易主要在哪些环节出现?
答:关联企业交易是相对于“公平交易”而言的。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常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于交易各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格,是双方自愿接受的价格。
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因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的条件,交易双方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进行,其交易的公平性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同时,关联方之间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例如虚增利润)。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关联企业交易差价问题。
问:出现关联企业差价后,企业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核算往往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关联交易差价记入“资本公积”的贷方。而税法却没有谨慎一说,它把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税法并不考虑未来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将这部分“资本公积”作为调增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能否用实例来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关联交易差价上规定的差异?
答:如,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分别拥有乙、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80%、40%,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研究开发出新产品C产品,为扩大宣传,甲公司召开C产品销售新闻发布会。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新闻发布会费用10万元,计入乙公司管理费用,不再向甲公司索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资本公积。甲公司遂做账:
借:营业费用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00.
而按照税法规定,此10万元为甲公司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再如,丙公司临时占用甲公司资金2500万元。甲公司于3个月后收到了丙公司偿还的临时占用资金以及资金占用费30万元,存入银行(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因相互占用资金收到对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应将所占用的资金与相当于1年期银行利率计算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财务费用 200000(25000000×3.2%÷4)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00.
而按照税法规定,这10万元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由此可见,关联企业因相互间发生关联交易而按照会计制度计入“资本公积”贷方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增项目。对此,企业做账以及税务人员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检查时都应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