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允许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有的捐赠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有的捐赠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2004年12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七版刊登的《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一文,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作为纳税企业来说,不仅要掌握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举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调整所得额:6000-5600-50-47-40-100+20+10=193(万元);
(二)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万元)。
由于上述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后结果不一致。如前例,计算捐赠比例3%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3万元,而计算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7.2万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对此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救济性支出限额时,应该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原国税发[1994]229号文不再适用。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计算得出的结果,计算过程为: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项目-扣除项目(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包含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调整,如视同销售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还原等,因此,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般也不等于企业损益表上的利润总额。
如前例,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则:
(一)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三)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现行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用以计算扣除限额的比例有3%(金融企业按1.5%)和10%,另外还有一种是可以全额扣除的。那么如果企业同时发生可以按3%、10%限额扣除还有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损益行为时,计算时应该分项计算,再进行汇总扣除。
举例:某企业(非金融企业)按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规定,2002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万元。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捐赠16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万元。计算捐赠调整额。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分项计算为:
(一)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200×3%=6(万元)
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属于按3%计算扣除,实际捐赠额1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6万元,按扣除限额6万元扣除。
(二)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限额=200×10%=20(万元)实际捐赠额16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0万元,按实际捐赠额16万元扣除。
(三)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10+16+10)-(6+16+10)=4(万元)。
因此,企业本年度捐赠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