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帐责任,会计帐簿应当由专人负责登记。《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活页式帐簿可在装订成册后,填写帐簿的起止页数。《规范》第五十九条还规定:“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做,既是明确有关人员责任的需要,也是提高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维护会计记录严肃性的需要。会计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作用同《规范》所称的“启用表”)的格式参见表5-1.
表5-1 经管人员一览表
单位名称 全宗号
帐簿名称 目录号
帐簿页数 自第 页起到第 页止 案宗号
共 页 盒号
使用日期 自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至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人 会计主管
签章 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 姓名 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移交日期 签章
职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