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上市公司靠收取资金占用费削减财务费用进而支撑利润的大有人在,在2001年报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但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部分公司的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显失公允。
去年12月21日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资金占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同时规定“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规定中强调了“存款利率”这一计算标准,即资金占用费按低于或等于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是公允的,而超过这一基准的则是非公允价格,不能在当期利润中体现,只能在资本公积中反映。
那么从2001年报反映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关规定对帐务进行调整了呢?遗憾的是,严格执行的寥寥无几,巨额资金使用费仍旧是某些公司扭亏为盈的法宝。如某家电企业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团公司拆放了超过10亿元的短期资金,并将收取的6068万元全部冲减财务费用。没有这笔钱,该公司可能已步入亏损之列。4.875‰的月利折合成年率约5.85%,恰好为2001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水平。实际上按类似收益水平制定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并冲减财务费用的绝不在少数,在年报中也罕有对其是否合规的解释。而公司虽然明确表示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但它认为其处理方式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所以未作帐务调整。
“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虽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润却可能发生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差别。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调息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而存款利率仅为2.25%,这就意味着2.25%应该是会计制度上认可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时可计入利润的上限!
2001年报中关于资金占用费收取的处理是否应遵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帐务调整?据记者观察,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会计师也表示,规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对于此前发生的资金行为不用追溯。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一般公司的资金占用费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实现制,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此外,财政部目前只规定了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费收取的会计处理,那么向非关联方“贷款”是否该遵照这一标准呢?以首创股份为例, 2001年它分别以6.435%、8%和14%的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共计达1298万元,同样全部抵减财务费用。类似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是否也应作相应的规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