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业私设“小金库”的手段多种多样,且手段越来越隐蔽,审计人员稍不注意,就可能被蒙混过关。下面笔者介绍一种利用“保险费”来私设“小金库”的案例希望对广大审计人员有所启示,以便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今年初,我们对一家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年初“管理费用”明细账中有一笔支付保险费的会计分录,支付金额为200万元。对此,我们感到不解,如此大的金额理应挂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然后再逐月分摊才是。于是我们随即抽查了会计凭证,发现原始凭证只有支票存根,而没有其他任何原始凭证。会计说是财产保险却又拿不出财产保险合同。后来,经过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取证,经查确系保险费,但不是财产保险,而是“长效还本”人身保险,且款项已于2001年4月25日退给该企业,但企业2001年却没有反映收到退回款项的会计分录。最后,经验证,该企业会计承认200万元已汇入该企业“小金库”账户上,故未作会计处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审计人员在审计保险费时,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要检查支出凭证的原始凭证,查明收款单位名称与支票存根是否相符,有无保险公司的收款收据,收据是否加盖保险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要检查保险合同,区分保险的险种与类别,即保险合同是一般商业保险合同,还是属于特殊的“长效还本”合同。
3.要了解保险的范围及其合理性,是否经过授权,有无董事会决议。
4.要注意会计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即对于一般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款项支付时,我们所做的分录大致为借记“管理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对于“长效还本”的人身保险,由于最终要收回本金,所以款项支付时,我们往往先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核算,待收回本金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
5.对金额较大,或不能提供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应向保险公司函证,查清事实真相,必要时实地进行取证。
6.如果涉及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更应特别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为特殊工种按规定参加的保险,允许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在税前列支,而其他如企业为职工投的保险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