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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移交

2003-12-25 14:33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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