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利润表的结构比较
采用费用性质法与费用功能法编制的利润表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国际会计准则》(2000)对两种方法均允许使用,但偏向于费用性质法;我国从2001年开始要求使用费用性质法编制利润表。就结构来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7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表(以下简称IAS1)比较具有代表性。
假设某公司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其他经营收益70万元。产成品和在产品比年初增加30万元。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共160万元,其中生产用140万元,管理部门用1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0万元;工资费用11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90万元,管理部门10万元,销售部门10万元;累计折旧和待摊费用13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60万元,管理部门35万元,销售部门35万元;支付给某广告公司本期产品广告费用10万元,其他营业费用2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和IAS1的第80款、第82款的规定,利润表按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编制,其列示如表1:
表1:1减少为负数,此处为增加;2140+10(生产用和其他业务耗用原材料和易耗品)+90(生产部门工资)+60(折旧和待摊费用)-30(增加的产成品和在产品);310(工资)+35(折旧和待摊费用)+10(支付给某广告公司的费用);410(工资)+10(原材料和易耗品)+35(折旧和待摊费用)。
由以上列示可以看出,费用性质法的1、2、9项与费用功能法的1、4、8项完全相同;第7项“其他经营费用”名同而实异,它们都是上列其前面项目以外的经营费用,本例中,支付给某广告公司的10万元,在费用功能法下列入“销售费用”,在费用性质法下列入“”其他经营费用“。二者最大的区别是:费用功能法中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是分别列示;费用性质法中销售成本没有单独列示,而是与期间费用混合在一起。
费用性质法与费用功能法列示的费用项目虽不同,但两种方法下所得的费用总额和经营利润完全相等。IAS1第81段指出,“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表示对生产费用的调整,以反映生产使存货增加或超过生产量的销售使存货减少的情况。”这是对两种方法能够得出费用总额和经营利润相等的一种间接说明。对其原理,列式证明如下:
由于:本期制造成本+(或-)在产品的变动=本期完工产品成本 (1)
本期完工产品+(或-)产成品的变动=本期销售成本 (2)
所以,将(1)式代入(2)式得:
本期制造成本+(或-)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本期销售成本 (3)
将(3)式两边同时加上期间费用,得:
期间费用+制造成本+(或-)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本期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或:经营费用总额+(或-)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本期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经营费用
等式左侧是费用性质法利润表总费用的结构;等式右侧是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总费用的结构。该证明过程充分说明了两种费用分类方法在分类项目方面的重要区别和联系。由于费用总额相等,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所得经营利润也必然相等。此外,与费用功能法利润表对比,费用性质法中之所以设置“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项目也就容易理解了。
编制利润表的功能比较
IAS1第84段指出“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现金流量。”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情况下,该预测作用已被弱化。我们认为,与费用功能法相比,采用费用性质法编制利润表除了具有预测现金流量的作用外,还具有如下作用:
1.更广泛的分析预测作用,其主要表现为:(1)根据净利润及非付现成本预测现金流量。由于‘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折旧’,此处的折旧指非付现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费用。所以,依据该式可以预测现金净流量。(2)产成品和在产品变动的预测作用。通过“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及报告期各项经营费用的比较,对未来经营活动进行预测。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存货变动的某些情况。(3)雇员成本的预测作用。雇员成本在企业费用中的比重大,根据企业的工资制度和雇员费用,既可分析企业的工资支出情况和工资水平,又可联系收入和收益,分析企业的劳动效率。(4)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的预测作用。材料费用是企业的重要费用,通过该项目可以分析企业的材料和易耗品的耗费水平,预测未来的支出。
2.提供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采用费用功能法,无论是销售成本,还是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都是一个综合项目,都是各种耗费分配加总计算的结果。而在费用性质法下,对费用具体构成项目按性质进行详细的分类,无需进行费用的各种分配,减少了大量判断,能提供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
3.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回避竞争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商品销售成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费用性质法的构成项目中没有销售成本项目,而是将销售成本的具体内容分散到经营费用总额之中,即将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混合在一起,然后再按费用的性质分解,因此,从费用性质法利润表列示的各项目中很难辨别出产品成本的具体情况。这样,更无法从利润表中了解到销售成本的信息,进而达到保护销售成本这一商业秘密的目的。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可行的方案是:费用功能法用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性质法则用于对外报告企业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