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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核算方法的变更和应收、预付款项的账龄分析

2004-3-26 10:11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核算方法的改变,例如从原来的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到底是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还是属于会计估计的变更,这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因为不同的处理方法,得出不同的经营成果;认定不同的变更形式,也会得出不同的业绩结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一般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变更会计估计,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对于这一事项,如果从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考虑,坏账准备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从计提坏账比例看,计提比例发生了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易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时,按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应收款项,母公司不需计提坏账准备,以免由此造成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损益反映的不一致。我认为,这种理由似不成立。从法律角度讲,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与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并无二效,不能为了避免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差异而省略本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况且,这种会计处理既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也与实际情况有矛盾。从理论上讲,合并报表净利润大于、等于或小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都是有可能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只是规定,对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没有规定对与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年报中应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的账龄情况。账龄一般分为四段:1年以内、1-2年、2-3年和3年以上,并以比较的方式披露其期末数和期初数。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如果应收、预付款项在本年中没有收回,那么该等款项的账龄应相应增加一年。因此,在本年不存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特殊事项的情况下,期末3年以上的款项应当小于或者等于期初2-3年的款项;期末2-3年的款项应当小于或者等于期初1-2年的款项;期末1-2年的款项应当小于或者等于期初1年以内的款项。如果本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特殊交易,上述数字的逻辑关系就有可能不成立。因为新合并进来的应收、预付款项,有可能账龄原本就在1年以上;重组进来的应收、预付款项的规模和账龄结构,一般来讲与重组出去的是不完全相同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在采取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还要注意期初和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段的划分,以及各个账龄段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账面余额之间的对应比例关系,是否与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部分中所表述应收款项账龄段的划分标准,以及各个账龄段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比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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