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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如何计价?

2004-5-8 15:54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一是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二是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三是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四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五是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若受赠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运费、装卸等有关费用为原价。

    六是固定资产发生扩充、更换和技术改造等而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按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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