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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体现

2004-3-25 15:5  【 】【打印】【我要纠错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那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根据具体的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分述如下: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二、委托受托代销商品业务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l、视同买断方式,即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仍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上述两种方式,虽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但受托方依然视为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在期末填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根据“物资采购”、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加上“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减“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这正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代销)行为

    如果企业已将自己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和存货。此时出售方虽然将该商品售后回租或回购,表面看商品仍然留滞在出售方,但物权已经转移,已不作为出售方的资产,形成了经营租赁,商品使用权的租入、商品回购、受托代销商品等新的经济业务。所以,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行为,不可看其形式而应该重其实质内容。

    四、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征管上的充分体现

    l、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

    A、购销业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格作价,形式上符合法律条件,但实质税务机关“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征税。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如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计税。

    C、提供劳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税务机关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D、财产转让、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2、海关税收完税价格(即应税价格)的确认,如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价格。

    公式: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关税税率+20%+(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完税价格=925000/[1+15%+20%+(1+15%)/(1-8%)×8%]=637931(元) (注:20%为需从批发价格减除的费用和利润)

    总之,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同时也影响国家的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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