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第29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增新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何运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投资税收筹划中面临的一个课题。
当企业面临多种投资机会选择时,资本使用成本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放弃别的投资机会而发生的机会成本;一是直接成本,包括折旧和税收。只有当一个项目的收益率高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会从事该项目投资。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例如,甲企业在2000年进行一项技改项目,投资期两年,购置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国产设备(允许抵免),其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400万元。那么,企业2000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0年~2004年的5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2001年购买的设备400万元允许在2001年~2005年的5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60万元(400× 40%)。也就是说,投资抵免优惠可以使企业少缴纳240万元的所得税款。如果企业当年有足够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场利率为8%,企业因获得投资抵免而节约的资本使用成本现值2000年为:80÷(1+8%)=74.07万元;2001年为:160÷(1+8%)=148.15万元。
上述分析是建立在企业设备投入当年有足够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上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投资抵免优惠效果就会发生变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第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例,如果甲企业 1999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1999年为设备投入后各年新增所得税的基期年,2000年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1999年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故2000年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 2002年比1999年新增税款100万元,可以抵免2000年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2002年比2000年新增税款13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 2002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80-130=-10万元,故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待2003年~2005年的3年内抵扣。
可见,正确选择设备购置年度,对企业运用投资抵免优惠至关重要。因为确定了设备投入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而基期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直接影响设备投入当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进而影响投资抵免优惠的实际效果。
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缴纳的所得税越少,新增所得税越大,对企业越有利。例如,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有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技术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再者,可以通过选择设备购置时间来改变基期,国税发[2000]第1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所以,选择亏损弥补期间、亏损期间的次年购置设备,基期年缴纳的所得税为零,对企业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