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按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应当在“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间单列一类反映。
少数股权性质属于负债还是属于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明确了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净资产的范围,这与母公司理论是相一致的。
以下几个负债权益比例,在会计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也就是说,资产负债比例不能高于70%.这个比例是对母公司而言的。
2.《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这里的比例是指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目前工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不同的观点。工商部门认为是指母公司,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则放宽到合并范围。另外,所累计投资额,应当指的是投资成本的合计数,这不包括《公司法》所说的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部分,而且也不是以长期股权投资简单账面数来判定。
3.《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务中有一个相关问题,就是若干年后,原有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已经摊销,新增资本时,再以另外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是否受此限制?
4.《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的注册资本是指原注册资本,还是指转增以后的注册资本?请读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