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一个公司是05年8月份注册成立的电业公司,主业也就是电力投资与销售。但有一项目早在一年前就开始运作。这个项目是一个电站项目,于04年取得开发建设权并已经进入建设过程中一年多,但工商注册是05年8月才办好的。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
1、这注册前一年多发生的费用,是通过“在建工程”这个科目核算, 还是财政部<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所述“”基建工程支出 科目核算?
2、注册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和招待费用等)是否要分别‘开办费’与工程支出;
3、招待费全部是为此项目发生的,此种情况计入开办费还是工程项目 ?
4、如果设“开办费”项, 待注册成立当月摊销还是电站建成发电销售当月呢? 转入“基建工程支出”项下的管理费用,,还是另设一级科目“管理费用”?
5、如果未建设完成不可以摊销开办费,那么,这取得执照至建设完成这段时间的费用归集到哪里? 期间费用吗?
6、该公司的其他固定资产有的是成立前就购置的,有的是注册当月购置的(电脑\办公用家具等), 这部份资产从什么时候起可以计提折旧呢? 是按会计法,从购置的次月起,还是等公司注册后? 还是要等项目建设完成后? 折旧又计入期间费用还是 在建工程呢? (请注意这里有两种购置时间,一种注册前,一种注册后)
答:这里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开办费的问题
①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②哪些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③ 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至于在建工程是用“在建工程”还是用“基建工程支出”这个科目,我觉得不那么重要,这两个科目都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如果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用“在建工程”较为妥当。
3、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问题:会计制度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个开始计提折旧;所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