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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基金的折股问题

2004-3-26 9:31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净资产中国家扶持基金大部分是由减免税形成。减免税的含义应是国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减征或免征的税款。这部分税款本应留给企业,作为支出的减项,体现损益,然后转入所有者权益。但不少地方财税部门在减免税批准文件中往往把对全民企业的做法扩展至非全民企业,要求企业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中单独作为一个明细项目“国家扶持基金”列示。形式上虽然放弃了税收减免,但实质上并没有放弃,反而增加了国家的权益,这在会计逻辑上是悖逆的。

    国家扶持基金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做规范,但实务工作中却确实存在。这一项目可否转增股本?国家扶持基金是折为国家股还是归老股东享有?从理论上说,以国家扶持基金转增股本合情合理,但从现行政策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据此,对集体企业,“国家扶持基金”可区分为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和其他减免税部分分别作出处理,前者不可转增企业股本,后者可以转增企业股本。而对于其他企业,我们认为,国家扶持基金虽然是已实现的资本公积,但有其特殊性。税务部门减免税时,坚持要求企业将此列入资本公积下的“国家扶持基金”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在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其可否转增股本之前,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看待,以暂时不转增股本较妥。如要办理转增,也应取得主管财政或税务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批复,可暂作如下处理:明细账上不调整,仍作为净资产反映,但不折股,以保持原貌;如果证券管理部门等要求原企业的净资产与股份制改组后的股本相等,则暂将该国家扶持基金调至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等处作适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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