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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2005-4-18 9:16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投资》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参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如果作为出资的资产的协议价值不等于账面价值,则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反映,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协议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协议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异)”,贷记“实物资产(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协议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异)”。

  该股权投资差额可以按照正常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实际是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以后年度分期确认。比如企业账面价值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协议作价800万元出资,且不论企业的出资是否价值800万元,出资是否真正到位,企业通过此项协议出资资产价值凭空增加了300万元,且可以逐步体现为以后年度的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欠妥,应在出资资产的协议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并在该项投资结束后才可以对该项资本公积作出处置。如出资资产的协议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应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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