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以及成本费用或损失(以下简称“支出”)的确认时间和口径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这一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类型。
在实践中发现,目前现实中还存在着“第三种差异”,这种差异既同时具备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特点,又都不符合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条件。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2003年,甲公司因某项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在年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2004年末,因该项存货价值回升,减提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2005年,甲公司将该项存货全部对外出售(假设收入为100万元,账面成本为90万元),同时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6万元全部冲销。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3年: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2004年:
借:存货跌价准备 4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40000
2005年:
①借: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净值)840000
存货跌价准备 60000
贷:存货(账面成本) 900000
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甲公司2003年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04年减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2005年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从以上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可以看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具有以下特点:
l、会计处理时作为收益(减提或冲销时可视为增加收益)或支出,两税法规定不作为收益或支出;
2、差异在当期发生,可以在以后各期等额转回;
3、差异转回的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法确认收益和支出的“时间”不同造成的,而是由于企业会计处理时增提、减提或冲销单独造成的;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增提时减少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提或冲销时增加利润但应当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在一定时间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利润的影响数为0(增提时减少的利润等于减提或冲销时增加的利润)。
如果从会计制度与税法确认收益与支出的“口径”的角度看,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似乎属于永久性差异,但是如果从差异是否可以转回的角度看,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似乎又属于时间性差异。可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既同时具备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特点,又都不符合传统上对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定义,因此笔者将其归于“第三种差异”。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类似的“第三种差异”还包括企?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影响利润的部分(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通过减少初始投资时形成的资本公积提取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以及企业计提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预计负债、预提费用,等等。
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第三种差异”即使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能全额轻回,进入清算程序后仍可全额转回。由此可见,“第三种差异”的转回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考虑到“第三种差异”在一定“时间”内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是相等的(都为O),为便于管理,也可将其归于时间性差异的第五种情形,即“会计作为收益和支出而税法不作为收益和支出,但在一定期间内会计确认的收益与支出相等”的情形。(注:“税法作为收益和支出而会计不作为收益和支出,但在一定期间内税法确认的收益与支出相等”的情形目前尚未出现。)
从差异发生和转回的特点看,“第三种差异”类似于时间性差异中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可比照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对于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增提年度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减提或冲销年度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又如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提前折旧或摊销,因此可比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和所得税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