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
计征标准: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占70%,市占10%)。
计征程序:新《土地管理法》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减免范围:申请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