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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专用收据不能列支工会费

2005-1-6 11:3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地税局在检查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直接把提取的12万元工会经费在税前给予扣除。当芗城区地税局指出该笔款项应补缴所得税时,该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只要提取的是工会经费,无需任何手续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同时《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又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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