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主要生产加工景泰蓝工艺品,接到某汽车公司汽车内装饰件加工业务,于是决定与当地一汽车内装饰件厂进行整体置换。双方聘请当地权威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情况如下:我公司评估前总资产账面价值1800万元,其中存货400万元,固定资产800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600万元;评估后总资产账面价值2000万元,其中存货480万元,固定资产900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620万元。汽车内装饰件厂评估前总资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其中存货300万元,固定资产700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500万元;评估后总资产账面价值1680万元,其中存货400万元,固定资产750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530万元。双方以评估价值进行整体资产置换,由汽车内装饰件厂向我公司支付差价320万元。请问:我公司收到的差价要缴企业所得税吗?如何缴?相关资产如何入账?
江西某景泰蓝工艺品生产公司财务人员
专家把脉:你好!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由于你公司收到的补价占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20÷2000=16%,小于25%,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置换的优惠。但你公司收到的补价的增值部分,要缴企业所得税。
收取补价部分的实际成本为288万元(320÷2000×1800),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320÷2000×200)。同时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规定,你们的资产置换业务应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即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收到补价的,基本原则是按补价占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以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减去补价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你公司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你公司置换后资产的总价值=1800-288=1512(万元),存货的入账价值=1512×400÷1680=360(万元),这是含税价格,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应分离成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进项税两部分分别入账,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512×750÷1680=675(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入账价值=1512×530÷1680=4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