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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合并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2006-10-4 15:1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时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例如:

  (1)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发行权益性证券。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所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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