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上一篇: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下一篇: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