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这种差异应从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二)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这种差异应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其加回。如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等。
(三)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这种差异应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其加回。如发生的超标业务招待费等。
(四)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这种差异应从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