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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不同收入处理有异(一)

2006-10-16 8:51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处理方式,笔者分别介绍如下。

  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根据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按其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为4080元。

  (一)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

  (二)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

  借:代销商品款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2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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