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的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而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比如,某投资企业于2007年1 月1 日取得对合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8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为500×30%=150(万元)。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500-40=460(万元),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应为460×30%=138(万元)。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因为按照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投资方对自己的投资责任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
第三,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