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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个月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06-10-8 13:38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双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职工2006年元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及奖金2000元,又取得第十三个月工资1000元。那么,在不考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可扣除项目的前提下,该职工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元月份工资奖金应缴纳税款为(2000-1600)×5%=20元第十三个月工资应该纳税款为1000×10%-25(速算扣除数)=75元两项合计,该职工元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元。

  又如:某职工2006年元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及奖金1500元,又取得第十三个月工资600元。那么,在不考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可扣除项目的前提下,该职工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500+600-1600)×5%(速算扣除数)=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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