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2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除上述规定者外,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其他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