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制度下,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差异成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如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也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或投资者分配全部利润;例如资产评估增值确认后要调整资产的价值,增值引起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税款的变化,直接导致权益同时增加,这一递延所得税的基础就是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余额,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一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但是当其发生数要用本期余额与上期余额的差计算得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原制度都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口径上存在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该项差异只影响本会计期间。如确认企业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时设定抵扣限额的招待费和工资、企业取得无息借款、不能在计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各类行政罚款、国债利息收入等。
关于差异的处理步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采用跨期摊配法进行处理。其基本程序为:
第一步,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
第二步,确定各年账面余额和计税基础,计算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确定暂时性差异对今后纳税影响的时点数;
第四步,以两期时点数之差计算当期发生数。
与原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原方法下不要求计算差异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点数,只要求反映当期发生数,导致计量程序的不同和披露内容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