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例,进一步明确“计税基础”的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例如:
(1)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应税利润中,未来收回时100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没有差异;
(2)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折旧30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70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没有差异;
(3)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账面价值为60,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是100,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
(4)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假设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率为0,该投资收益收回时都不得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