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坏帐损失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就是在实际发生坏帐时,作为期间费用核销;
一种是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帐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帐准备帐户,待坏帐实际发生时,冲销坏帐准备帐户。
对坏帐准备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其计算是否准确;
二是要审查坏帐准备的列支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有无任意列支。
对坏帐损失的审查也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确认坏帐损失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列支金额是否正确;
二是要确认坏帐损失后又收回的应收帐款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吞、挪用。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应收帐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坏帐损失: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除上述情况外,不能任意列支坏帐损失。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其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