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会计基础> 正文

什么是包装物常见舞弊查证

2006-12-14 9:38  【 】【打印】【我要纠错

  包装物可以用于包装本企业的产品,也可以出租出借,周转使用。因管理方面的多种原因,包装物发生流失的途径比比皆是。对包装物常见舞弊的查证,可以起到强化物品管理的作用,应受到重视。

  包装物的购入、储存方面发生的舞弊与前述材料、产成品等常见舞弊比较相近,此处不再介绍;下面重点讨论包装物出租、出借方面常见的舞弊及其查证。

  (一)包装物出租常见的舞弊查证出租包装物时,对受租方的经济约束是预交押金。在常规情况下,发生出租包装物舞弊的机会并不多。

  1.隐瞒押金一些企业中;将出租包装物混为出借包装物,可能发生隐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舞弊。由于购货方一次大批租用包装物,被隐瞒的包装物押金常常数额较大,应采用有效的手段予以查证,防止押金被长期大量挪用;

  可采用的检查方法是:查阅并统计正在生效的租用包装物的合同,并计算出往来单位数量,再据此稽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所记包装物押金的往来户的数量,如果后者的数量小,可能存在漏记某往来户租金的问题……宜以合同为依据,查核是哪一个往来方的押金被漏记。应当注意,有时在一个月内同一个承租方可能签两个以上合同,完全以合同单据张数来判断包装物押金的往来账户数有可能出现差错;另外,也有一些单位,在租用期满后仍未交回包装物,此时记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的押金仍挂在账上,以上述核对方法进行查证,应注意存在的一些欠缺。

  2.假退押金按照合同规定,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时,企业可将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转为营业外收入。一些企业则不这样做,而是将此项应计收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账户中退回,将同额现金转入小钱柜或由有关人员贪污。虽然账面上表明押金退给租用方,但实际上是被吞没或隐瞒。

  查实这种舞弊时,应注意退还押金的记账凭证下附哪些附件,一般情况下,附件应包括包装物收回的实物入库凭证以及原先在收取押金时交给承租方?quot;现金收入凭证“的某一联;同时有这两个凭证,既能证明包装物已被妥善收回,又能表明确实是承租方领取了退给的包装物押金。依据此项分析,如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张附件,都可能表明有舞弊可能:缺少实物交库凭证,只附现金收入凭证,属于在承租方未交回物品的情况下私退押金,有可能是办理退款手续的人员得到某些好处,或者是以私购的”现金收入凭证“办理收付款手续,这笔付出的退款可能被贪污;缺少现金收入凭证,只附实物交库凭证,:可以表明出租包装物已收回;但却不能表明退还押金是否真正交给了承租方,因为,从原则上讲,租用方必须持原先交款时收到的现金收入凭证,以证明自己确已交过包装物押金,不交回此收据,是不能退还押金的。如果以上两种凭证都未附,发生舞弊的可能性最螅觳槿嗽笨梢酝üび泄厝嗽钡姆绞浇猩钊说鞑椋贸隹煽拷崧邸?

  3.不记租金某些企业既有出租包装物,又有出借包装物,为了将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将出租包装物视同出借包装物进行核算,为了避免检查人员察觉,在账外设“备查账簿”进行包装物押金的核算。这种做法就给查证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如果缺乏原始线索,可能使检查人员忽略了此项查证活动。

  如果从账簿记录中不能发现企业存在出租包装物的情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广泛询证等方法获得企业实际上存在出租包装物的事实;一旦此事实确立,应当进一步设法让企业会计人员拿出出租包装物相关记录,以便形成精确的查证结论。如果会计人员仍不承认出租包装物的事实,检查人员无法落实可能被隐瞒的包装物租金数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向购货方或相关往来单位发函询问的外调形式取得证据,不过,这种检查手续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与较长的时间,应注意策略上的针对性。

  4.少记租金部分收入的租金被隐瞒不记可能导致舞弊的发生;一笔租金的少记也时有发生,但不具有代表性。包装物租金的收取标准,通常与包装物的品种规格、物理性能、使用期限、租用数量等因素有关;在一般企业中,租金标准是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检查人员可以对照企业的账簿、凭证上的详细记录,以判断有无少记租金情况。

  对租金收入的测试往往比较困难。一是各个月份的租金收入存在较大波动也属正常情况,无法通过“异常性”为进一步检查提供线索;二是各个月份的租金收入不存在可比性,对于同一批租出的包装物而言,不是按月均衡地分次收取租金,而是在对方退还包装物时一次性收取租金;三是包装物的退还有时也具有偶发性,事后确定租金本身可能为少计租金提供了客观上的机会。这些因素给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的稽核带来障碍,需要检查人员认真对待。

  (二)包装物出借常见舞弊查证出借包装物毋需收取押金,也不必收取租金。由于企业将出借的包装物付给购货单位或相关单位,通常由借人方给借出方出具借据,以表示借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这一借用关系中,看不出明显的货币关系,发生舞弊的机会相对较少。

  1.只借不还在包装物的明细账上,经常会看到一些只借不还的现象。这里可能包含下述原因:以借用包装物为幌子,达到长期占用的目的;借用的包装物因损坏对方不愿归还;企业某些经办人在收取出借的包装物后私自使用,账簿上未记收回;其他原因,如包装物又转借第三者使用等。存在“只借不还”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是企业未做好催收工作。

  检查人员发现包装物明细账上记有长期挂账的出借包装物之后,首先应询问有关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对只借不还的用户,应限期予以追回;如果无法追回,应通过协商途径获得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出路。

  2.截留赔款出借包装物的价值被分期摊入产品销售费用,实物修理发生的费用也列入产品销售费用,但因使用方某些原因造成包装物损坏时,需要收取赔偿金,冲销产品销售费用。在对出借包装物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隐瞒损坏包装物赔偿金的事件屡屡出现。某些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正常使用的基本票据之外使用其他可隐瞒收入的收款收据,使这种舞弊的查证缺少基础性线索,深入检查阻力不小。

  可采用下述方法对截留赔款进行查证:从包装物-出借包装物明细账中查找尚有较大待摊销价值但在贷方被一次摊销的情况,然后,查询其大额摊销的原因。常见的原因是: 出借包装物提前报废;出借包装物被使用者人为损坏;企业通过多摊出借包装物的价值以便人为调节产品销售费用,达到最终调节产品销售利润的目的。检查人员在作出上述分析 后,逐项核实究竟存在何种问题。在确认原因的真实性时,对提前报废的包装物,应查阅有关办理报废的凭证(应要求两个以上人员经手);对被使用人损坏导致提前报废的包装物,应有入库验收手续以及鉴定意见;对有意多摊包装物价值的行为,可以以记账凭证缺少附件或费用摊销计算不均衡等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借用包装物一方支付损坏包装物的赔偿金采用转账方式结算,检查人员也可以在初步确定存在截留包装物赔偿金的条件下,查阅同期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作弊者对收付款不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进行记录。而是销毁相关收入票据,在开支票将赔偿金提现金贪污后,销毁支票存根,因此+可从同期银行对账单上查找同额收入与付出的记录,同时对收入来源与支出的去向进行追踪查询,直到查出问题。

  3.一次核销某些企业将出借包装物在领用时一次从账面上核销,直接列入“产品销售费用”,表面看来,是核算方法不适当,引起费用上升,降低利润水平,但是,有时可能隐含弊端:名义上是出借包装物,实际上是变卖包装物,并将变卖所得款项隐匿;或者将已记付出、一次核销的包装物在回收后变卖,将所得款项据为已有。单纯从管理角度看,一次核销出借包装物可能放纵对这种在用物品的管理,易发生实物流失,难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当改进。

  对一次核销中存在舞弊的查证,应从包装物的明细账记录中检查;当找出直接列为费用的记录时,再追查到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了解借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此后再查询包装物的回收情况。对未收回同时又属逾期不还者,应妥善组织催收工作。查证活动的重点是寻找出借包装物的去向;对于合法占用的出借包装物,应设立备查账簿进行监控,对被非法挪用、挤占的,应及时收回。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