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采用销售返券的方法进行促销,返券销售就是顾客购买一定商品后,获得一定金额的销售赠券,实际就是让顾客在销售赠券促销活动期间,支付相同的金额,可以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质就是对商品进行了折扣销售由于企业对该项经济业务认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一,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下面以某商业零售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返1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情况一:企业将返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9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10元折扣额,返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其他应付款 10.
2.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返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3.购货方逾期未持返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这种处理方法,应交的税金是最少的,同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最迟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最有利的。税务机关当然就不喜欢这种处理方法,因为这样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企业的处理,应该尽可能谨慎,发票必须正确填开,赠券金额不能长期挂帐,赠券逾期必须及时确认收入。
情况二:企业认为实际收到100元现金是可以确认的现金流入,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再流出企业,可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贷记“库存商品”。
这是最为中规中矩的处理方法,但是:
情况三:企业认为返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记“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返券,返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第三种方法将返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如果把赠券作为赠与处理,顾客凭赠券购买商品时,视同销售,继续开具发票,发票问题是解决了。但这样处理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返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返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元,因此应以100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返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90元、再按返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返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