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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物料计算及增值税问题

2006-12-22 10:17  【 】【打印】【我要纠错

  问:1、我公司是一家进料加工的外资企业,公司每月从我公司的境外公司进口一些药水,进口时有报关单,但实际付款时按公司产量来计算,实际付款小于报关单,会计处理以实际产量计成本而不是以报关单金额来计算及公司不以报关单计算材料成本,这样做是否违反海关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请说明依据)? 2、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税务代理教材有一个疑问,书本上说如果公司每月月未有结转利润到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如果本年的以后月份发现损益类科目有误,应直接调整本年利润科目而不是调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这种说法是否有误? 3、收到赔偿款(与销售货物及劳务没有关联)公司应开具普通发票,请问这种普通发票是普通销售发票还是去税局代开其它业务收入发票?如是普通销售发票,请问增值税申报如何申报填列?

  答:1、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及海关有关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允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时,亦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这些规定要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自行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时,应首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生产企业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也要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登记,并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进料加工实际上是按“单”作业,按“单”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26条规定,“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综合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应将报关单与登记手册对应起来,按“单”或按批核算,不能按公司产量计算,那样不便于同海关核销。

  2、关于公司每月月未利润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如果本年的以后月份发现损益类科目有误,应直接调整本年利润科目而不是调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这种说法是对的,但对造成利润错误的相关因素也要进行调整。

  3、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赔偿款(罚款),可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己开具普通发票,不需到税务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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