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证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再筹资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包括以下内容: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三项内容。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1)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
③查证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继续提取。
(2)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属于企业自愿,而非法律强制。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自愿提取的留存收益的一部分,是留存收益中已确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其数额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其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对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股东大会的决定;
③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3)查证法定公益金是否合法。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5%至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提取)。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5%至10%的规定;
③查证法定公益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
(1)储备基金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查证储备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不低于规定的税后净利润(抵补累计亏损后)的10%;
②查证储备基金积累到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不再提取;
③查证储备基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2)企业发展基金也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对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②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③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3)利润归还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双方合作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利润先行归还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再进行利润分配。由于先行归还的投资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所以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核算,但它不属于利润分配,实际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资额的递减。但是,由于外方合作者不能因先行收回投资而改变在企业合同中原来所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宜直接反映为“实收资本”的减少,而是要为它开设一个对抵科目“已归还投资”,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查证利润归还投资是否合法,应通过“已归还投资”、“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文件、资料、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
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是否正确无误;
③计算归还投资的比例、金额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④付款方式、币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查证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属于企业留存收益中指定专门用途的积累资金。所谓专门用途是指这部分净利润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而是要用于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指定的方面。由于各种不同形式的盈余公积,在其使用上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形式盈余公积使用的查证,在内容和方法上也各有所异。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主要可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资本;三是分派股利。因此,对盈余公积在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派股利等三个方面的使用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弥补亏损的查证。按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其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二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其未弥补完的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其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是否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由于企业
未弥补的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账户借方余额,因此企业是否先将用于弥补亏损的法定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再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弥补亏损的。
②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企业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或股本时,只影响所有者权益的结构,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一般企业的转增资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等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增股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用法定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如有差额,是否计入“资本
公积——股票溢价“账户。
③分派股利的查证。对企业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是否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分派股票股利的每股面值与派送价格之差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任意盈余公积。其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完全一致,其转增资本(股本)及分派股利,在账务处理上与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完全相同。因此,对其查证不再重述。
(3)法定公益金。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有无违反规定,为职工修建、购建住房提供资金的问题;
②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的负数,是否按规定用公益金作了弥补,或公益金不足是否依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③有些企业在法定公益金项下列入其他非法开支,如为职工发放奖金、实物以及购建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等,这些通过查阅有关明细账、调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即可发现。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储备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因此,应对储备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
②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2)企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和企业生产发展,因此,应对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②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生产发展,其购建固定资产部分,如属于自营,应对这部分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真实、合法进行查证;如属于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则应对其手续是否合法进行查证。同时应查明补充流动资金所设置的明细账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以下列举实例说明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方法。
[案例一]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全部计入股本
A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面值为6元的股票200万股,每股以7元的价格发行,所得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4000000
贷:股本 14000000
经查证发现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后,除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外,应及时纠正错误,认真进行账务调整:
借:股本 2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0
[案例二]溢价发行股票,列作当期收益
查账人员审查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业务,查明情况如下:
A公司委托B证券交易所代理发行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2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订的承销合同,每股发行价格为2.60元,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收入的3%;查账人员审查该公司“股本”账户后,其余额为2000000元;审查“资本公积”账户,并无记录,但其记账凭证已经找到,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22000
贷:股本 2000000
本年利润 522000
经询问A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情况并核实上述问题,其承认账务处理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意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本年利润 522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22000
[案例三]资本公积中列入非法开支
查账人员查阅A企业8月份的“资本公积”总账时,发现借方发生额为84000元,之后进一步查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账,其中借方发生额84000元的记账凭证为第356号,随即调阅该记账凭证,其摘要为“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8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经审查,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职工医药费报销单据及1张转账支票存根。在询问A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有关这种列支的原因时,他们首先承认这种列支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客观上的原因是医药费开支过大,入不敷出,但他们同意纠正并进行以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8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4000
[案例四]罚款收入列作盈余公积
查账人员对A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的利润分配合规性进行复查时,发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贷方发生额较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金额超出43000元。经调阅其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收账通知单,发现其为一笔43000元的罚款收入;经询问、要求再提供罚款依据时,A公司才提供一份未履行的合同及依此收取罚款的情况说明。查账人员与A公司会计主管人员核实情况时指出,上述账务处理不仅违反了会计制度而且也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因此应进行下列账务调整并及时补交税金: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000
同时应补交所得税(该公司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1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190
[案例五]违规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全部转增股本
A公司上年度期末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00万元。为扩大公司的股本,该公司在年末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100万元全部转增股本,使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0000
贷:股本 100000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后,法定盈余公积留存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显然A公司的上述处理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因此应进行账务调整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股本 6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