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