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甲企业2011年~2014年的账面利润分别为:-100000元、30000元、40000元、50000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0%。
2011年12月31曰,如果甲企业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确定以后年度有足够的应税利润用以弥补当年亏损,此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元(100000x3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30000
2012年实现利润30000元,全部用以弥补2011年亏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元(30000x30%)。
借:所得税 9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000
2012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产品销路出现了问题,估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有20000元亏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进行弥补,这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的金额为6000元(20000x30%)。
借: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甲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调增的数额全部用于往年亏损。此时,账面上尚未弥补的亏损为70000元(100000-30000),而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为64000元[100000-(30000+6000)],两者数额并不一致。
2013年,实现利润40000元,全部用以弥补2011年亏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000元(40000X30%)。
借:所得税 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
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经营情况良好,估计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往年的亏损,这时,应当将2012年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元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0
贷: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6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对于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项目,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冲销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此时,账面上尚未弥补的亏损为30000元(100000-30000—40000),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也为30000元[100000-(30000+6000)一(40000-6000)],两者数额一致。
2014年,实现利润50000元,除了用于弥补2011年亏损30000元外,剩余的2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000)元(20000x30%),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元(30000x30%)。
借:所得税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0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将减记的递延昕得税资产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此时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账面可以弥补的亏损与税务上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不一致。